結構安全性鑒定是對不包括地震效應組合的建筑結構承載力和結構整體穩定性所進行的調查、檢測、驗算、分析和評定等一系列活動。
地基基礎子單元和上部承重結構子單元均為鑒定單元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部分發生問題都將影響整個鑒定單元的安全性,故取二者中的較低級別作為鑒定單元結構安全性等級.
場地、地基基礎子單元和上部結構子單元,任何部分發生問題都將影響整個鑒定單元的抗震能力,故以二者中較低級別作為鑒定單元的抗震能力等級.

對于抗震設防區的房屋建筑而言,一棟房屋的安全性,不僅在不考慮地震作用的荷載作用下結構是安全的,而且應該同時滿足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因此,本標準引入了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的概念,將鑒定單元的建筑結構安全性評級和建筑抗震能力評級加以綜合考慮,以二者中較低的級別作為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等級.同時,為了對綜合安全性評級較低的房屋建筑及時進行處理,規定鑒定報告中應給出不滿足的類別與所在的子單元以及需要處理和加固的部位.
給出了不同綜合安全性等級房屋建筑的處理方式.
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不符合 A eu 或 B eu 的要求,可以通過采取有針對性的改變建筑使用功能減輕房屋建筑的使用荷載,如把樓蓋承載力不滿足安全性要求的多層框架房屋的車間改為辦公樓使之減輕樓面活荷載值;或把不滿足乙類抗震設防要求的中小學教學樓改變抗震設防類別為丙類的教師辦公樓等,但均應按照所采用措施后的荷載情況或建筑抗震設防類別重新進行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與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