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的資料核查與現場查勘工作,宜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建設資料齊全、有效情況.建設資料應包括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竣工圖或設計圖、施工及驗收資料等;
2、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維修記錄情況.維修記錄應包括歷次修繕、改造、使用條件改變以及受災情況等內容;

3、現場查勘房屋建筑實際情況時,應核實委托方提供的資料與房屋建筑符合情況,了解房屋建筑實際使用狀況、結構體系和結構布置在使用過程中變更情況,初步觀察地基和基礎狀況,觀察結構和構件、建筑部件中出現的變形、損傷等.
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鑒定的調查與檢測,除應對結構現狀進行仔細檢查與檢測外,還應對房屋建筑使用條件、使用環境、場地環境等進行調查與檢測.房屋建筑資料檢查與現場查勘結果.